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686号
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南苑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43717H。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7104077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