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277号之二
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710407786。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大道111号紫金城02区0幢4-20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全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5491314K。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东侧亿隆中央商务区A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4元,减半收取5012元,保全费3670元,由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