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阳都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1民初3741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井民,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阳都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阳都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允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绍文
书 记 员 皮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