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902民初10007号
原告*新学,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南300米西银座国际1209室。
法定代表人付久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学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份,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揽的一家火锅店砌砖,约定人工费用为每人每天180元,原告共计为被告干了316个工时,共计5686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6400元,下欠1046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46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确在被告承接的火锅体提供砌砖劳务工作,被告也的确欠原告钱未付,但欠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不清楚,被告需要核实欠条的真实性及欠款的具体金额,如果无异议,被告同意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6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店砌砖费1460元(肆佰陆拾元)”,该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该欠条为二联单的复习联,空白处字迹已经消失。原告称该欠条上记载的欠款数额为10460元,被告表示欠条上字迹不清,不确定欠款金额,被告需要核实欠条的真实性及具体金额,但其并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交自己开具的二联单第一联及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持部分字迹已经消失的欠条请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10460元,被告对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欠款数额,被告表示不清楚,不能确定,但对欠条上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持异议。因该欠条二联单系其公司出具,该公司应持有该二联单的第一联,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现被告作为二联单出具人,持有二联单第一联拒不提供,本院推定被告欠付款数额为原告主张的1046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乔新学劳务费104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