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食本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999号
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丽都路交叉口恒丰中央广场A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0778228624。
法定代表人:付九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食本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家乐。
被告:濮阳县清河头乡濮东壹号烧烤店,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乡刘贯寨村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守星。
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食本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县清河头乡濮东壹号烧烤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10月12日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食本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县清河头乡濮东壹号烧烤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伯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