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17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雷,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恒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九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宾,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茹,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爱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