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960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恒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九余,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