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02民初10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丽都路交叉口恒丰中央广场A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0778228624。 法定代表人:付九余,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苹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装修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苹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九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18995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69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将位于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月子中心装修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价暂定308000元,合同约定:“以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按照协商单价结算,包括清单上没有的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三四十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其间实际工程量增加,远高于合同初计的308000元,实际所干工程款合计为463750元。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仅仅支付了273800元工程款,尚欠189950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拒绝支付,导致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经营也陷入困境。因被告违约不支付工程款,因此请求判令被告除支付拖欠工程款外,按照拖欠工程款189950元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即56985元,与拖欠工程款共计246935元,且所拖欠工程款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计息,直至所欠工程款本息还请日止。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苹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属实,被告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付款的,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进行施工,也未将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另找人继续施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导致返工延期。 被告金苹果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劳务工资30905元,工程逾期的合同违约金48000元,返还反诉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79900元,以上共计358805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一份分包合同,反诉原告把位于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快捷现月禧国际母婴康复中心装饰项目内的劳务施工及部分包工包料项目交于反诉被告组织安排施工。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有业主反映反诉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超期、材料严重浪费等问题出现,并要求处罚反诉原告。于是,反诉原告现场通过国家行业内规定的专业设备仪器现场检测查看,检验结果表明:反诉被告未按合同内约定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实际墙面腻子墙漆施工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60天,从2020年6月19日开始,2020年8月18日完工,2020年8月23日,反诉被告还未完成墙面乳胶漆的施工,反诉原告于当日收到了来自甲方业主的罚款通知单。内容为:至2020年8月24日起,每延期1天罚款2000元,于内墙腻子完工验收达标合格之日为止。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反诉被告原有施工人员维修返工效果不佳,始终达不到验收标准。无奈之下,反诉原告现场负责人另行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维修,局部尝试后,经业主、反诉原告现场负责人及反诉被告现场负责人三方查看,一致认可后,进行大面积维修处理。双方口头约定:由反诉原告垫付新的维修人员劳务费,最后从反诉被告的总费用内扣除;由反诉被告提供返工所需的所有材料。维修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开始进场,维修进行一半时,反诉被告发现维修成本不断攀升,远远超过预期,开始向反诉原告索要工程款。截止到2020年9月17日反诉原告已经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289900元。合同总价为308000元。支付比例高达约91%,已远超合同约定的65%。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诉被告以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和工程有增项为由多次带领施工班组纠集社会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及反诉原告的办公场所聚众闹事。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反诉原告为了维护公司的名誉,以及甲方业主的权益,咬牙坚持把维修进行到底,于2020年11月22日方初步把工程交付于甲方。截至今日,甲方业主仍然以严重拖延工期为由未曾与反诉原告办理项目结算。 因为反诉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返工,拖延工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第(三)项中第6.7.8条之规定,反诉被告应承担如下费用:1、依据合同第7条,反诉原告另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垫付的劳务工资30905元;2、依据合同第7条,逾期(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11月22日)共96天,应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96(天)×500元/天=48000元;3、依据合同第8条,返还已付的工程预付款279900元,合计总额为:30905+48000+289900=368805元。综上,反诉被告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完工,严重违约,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针对被告金苹果公司的反诉辩称,**已经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该工程装修成果早已投入使用,**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6日,**(乙方、承包方)与金苹果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月子中心装修项目,工程地点为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快捷,工程范围为实际内容详见施工项目单,工程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共计60日),承包方式为清人工费(协议价,费用增加减少总价5%不予调整),合同金额308000元,计费标准为协议商定价格。乙方严格按照甲、乙方双方认可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因乙方施工原因未达到工程质量合格要求,责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按照500元/天的违约金处罚,若能提前3天提交完工的,公司给予500元/天的奖励,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工程施工或中途退出的,应返还已付的工程预付款,并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若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其损失,若给甲方带来名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甲方保留诉讼的权力。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进场施工7日后付款10%30800元,第二次为工程施工水电改造及卫生间隔墙完成及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款30%92400元,第三次为工程施工木工吊顶和瓷砖铺贴完成及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款25%77000元,第四次为整体施工完成及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款30%92400元,剩余5%即15400元做为工程质保金,待1年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下方书写“以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按照协商单价结算,包括清单上没有的项。”2020年11月22日,金苹果公司及河南***婴护理有限公司出具竣工验收表,建设单位意见为基本合格,部分区域需整改维修。 庭审中,**提交书写的木工工程量明细一份,用于证明工程价款为463750元。金苹果公司质证认为未对该明细签字确认,不予认可。针对**提出对案涉装修项目的实际劳务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同意并委托移送鉴定,鉴定机构向**发送了《收费函》,由于**拒绝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于2021年11月16日退回了鉴定案件。金苹果公司主张案涉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以整改完毕、投入使用为由不再申请鉴定。 另查明,金苹果公司提交河南***婴护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一份、罚款通知单两份,**质证认为当时原告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整改通知与原告无关。罚款单不确定罚款是否属实,其次被告是否已缴纳该罚款没有任何证据。即使甲方对其罚款,也是因被告不按约定付款或装修材料不到位导致延期,与原告无关。 又查明,***、***作为金苹果公司的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因**未施工完毕,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进行修补,由金苹果公司按日支付工资。***证明其在按案涉项目干了对墙面平整度不达标的局面维修及房间乳胶漆不到位的维修,工资由金苹果公司支付。同时,金苹果公司提交转款凭证及收据若干份,用于证明金苹果公司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劳务工资30905元。**质证认为证人证言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理由为:1、首先两位证人均陈述不是工程返工,而是局部维修、找平,非被告所称的返工;2、***称因为原材料供应不上,其不再干了,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清包工,证人所称原料供应不上,正是证明了被告存在过错;3、***是接替***来进行的局部维修,无法证明系原告施工不合格,上次庭审时,被告出具的证据里有代发工资一项,该部分钱应该是已经扣掉了。 庭审中,金苹果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工程款28990元,支付时间发生在2020年6月27日至9月17日,同时同意减去**不认可的3700元,即286200元。**认可金苹果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73800元,对与金苹果公司主张的已支付工程款286200元之差12400元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双方按约履行《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组织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关于本诉部分,现**主张工程价款为463750元,但所提供的证据为单方制作,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合同约定价款308000元,同时约定以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按照协商单价结算,现双方因工程量价款产生分歧,**申请鉴定,但因未交纳鉴定费被鉴定机构退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主张案涉工程价款463750元并要求金苹果公司支付工程款189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合同约定质保金15400元,待1年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22日验收合格,1年的质保期已经届满,金苹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装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履行支付质保责任,应当将质保金15400元支付给**。 关于反诉部分,合同约定工程于2020年8月18日竣工,2020年11月22日,金苹果公司验收,案涉项目是否存在延期交付的事实?**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双方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工程的内容及时间,在施工过程,对相应部分也进行了整改。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2日经***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案涉项目确实存在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事实,但该延期竣工的责任是否归责于**一方,金苹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因承包方式为清人工费,金苹果公司亦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届满后支付工程款,上述事实并非基于**一方的施工原因造成,故不能推定该责任应由**承担。 金苹果公司主张其另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垫付劳务工资30905元由**承担,但未举证证明其要求**进行维修或维修后仍不达标,亦未举证证明该项费用应由**承担,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项目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金苹果公司反诉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质保金154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6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金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韩伟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