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2240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林州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186号(国际86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2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