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2240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林州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186号(国际86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2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