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贞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1375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双铺路**楼(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938006。
法定代表人:郑海红。
被告:河南贞元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蜂蜜张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67161G。
法定代表人:喻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颖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贞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