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492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938006,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双铺路5号楼(大厦)3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郑海红,董事长。
被告:河南贞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67161G,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喻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颖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贞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希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