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11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中心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太领,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1106-1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华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民政、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向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启动传统查控,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七、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民政、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河南华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河南华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千
审判员***
审判员姚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