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二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2965号
原告: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营岗社区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J4J9Y。
法定代表人:邢书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A6QC77。
法定代表人:董银鹏,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