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昊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5676号
原告:郑州昊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新密市白寨乡周家寨村刘家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CMLG2C。
法定代表人:张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A6QC77。
法定代表人:董银鹏。
被告:武二军,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昊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河之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昊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昊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667元,由原告郑州昊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贝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 记 员 孙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