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硕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铭硕电子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0350号
原告河南铭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院12号楼2单元2406。
法定代表人张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丹恒,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大厦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欢迎,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铭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铭硕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5430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后原告根据上述协议,以被告名义参加了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招投标程序,中标了两个项目并签订合同。如今,该两个工程项目均由原告实际独立施工完成,并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结算完毕,二项目合计下欠原告工程款3554304元。原告多次就下余工程款与被告交涉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铭硕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