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338号
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165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790857430。
法定代表人:高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梦梦,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27号北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54038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