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康**、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305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康**,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27号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54038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康**、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