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285号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北。
经营人:李爱荣,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刘宜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27号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男,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诉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3月29日,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