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鹏瑞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130号
申请人:新乡市鹏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4W1793J
所在地:新乡市卫滨区
被申请人: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9131754038X5
所在地: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鹏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