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鄂0804民初1957号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1957号
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以南(清水源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钱从义,总经理。
被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戈祖国。
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荆门市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