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武汉广雅普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2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广雅普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鹏程时代****。
法定代表人:夏赤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正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戈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卫,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新村**v>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沙市洋码头文创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湖北银行荆州分行**v>
法定代表人:罗松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一帆,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男,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武汉广雅普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城隆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院公司)、被上诉人湖北沙市洋码头文创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市洋码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本案中,武汉广雅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与湖北城隆公司签订《荆州洋码头二期建筑项目合作协议》,违法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因合同效力认定有误致其在未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况下作出本案判决,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而且,根据案涉《荆州洋码头二期建筑项目合作协议》第1.5条“设计成果提供:武汉广雅公司各阶段性成果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报送建设方”的约定,武汉广雅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内容,完成的设计成果是否已取得湖北城隆公司的同意等事实,一审法院亦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广雅普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抗
审 判 员  李军华
审 判 员  李爱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迎迎
书 记 员  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