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祎名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863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学,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祎名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西丽街道沙河西路**深港花卉彩钢瓦温室**。
法定代表人:薛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v>
法定代表人:戈祖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刚,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祎名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幸
书记员李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