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临兰执字第446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陆商业村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执字第44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