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9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传峰,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澳尔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85012350Q。

法定代表人:孙娟,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传峰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西城支行账户37×××7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3万元,已冻结13万元)。2021年1月20日,刘传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866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西城支行账户37×××7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