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4625号
原告:临沂双盈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临工路与香港路交汇东南角春雅大厦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1037431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法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澳尔诺国际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85012350Q。
法定代表人:孙娟,经理。
被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临沂双盈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信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临沂双盈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双盈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双盈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原告临沂双盈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