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5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卓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杨三女。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三女银行存款或收入2237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2016年1月1日起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2016年1月1日起以2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