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卓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三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保字第348号
申请人洛阳市卓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158号19幢03号。
法定代表人周重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三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卓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三女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三女银行存款406456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三女银行存款406456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焦可飞名下位于老城区王城大道79号13幢4-6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周重阳名下位于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50幢18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