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神木市红杉铁路集运有限公司、西安君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西安新鹏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492号
原告: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6898546036。
法法定代表人:王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润金,系公司员工。
被告:神木市红杉铁路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镇秦家圪垯村。
法法定代表人:韩永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君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80号正信商住大厦10F室。
法法定代表人:刘红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新鹏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
法法定代表人:李希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亮,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旭生,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红杉铁路集运有限公司、西安君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西安新鹏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原告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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