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喻道明,该单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3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3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9805元。现查明,截至2018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为23417.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498.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8221.3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