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3173号之一
原告: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2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828506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门1号,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中银大厦10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7077775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1088376F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7731X1
被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东)楼后宾馆。
被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迎新大街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9958165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2元,减半收取4931元,由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媚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