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汇龙实业有限公司

***与***、沁阳市汇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营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汇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17383007XX。
法定代表人:尚存法,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小动(又名张栋),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诉被告***、沁阳市汇龙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张小动找不到人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小动的起诉。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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