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249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营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女,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汇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17383007XX。
法定代表人:尚存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军,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沁阳市汇龙实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