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查 控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425财保18号
申请人叶圣波与被申请人河南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1)豫142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以75000元为限将虞城县刘集乡人民政府应当给付被申请人河南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000元扣留,冻结期间为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以保全完毕,特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
附:人民法院冻结存款及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各项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