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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周口市第一高级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06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身份证号码:41270219********,系原告***妻子。 被告:周口市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银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004186××××。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十三香路北段西侧帝豪花园7幢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AGB2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周口市第一高级中学、河南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