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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34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不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二大街龙昇丽景南区13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经四路与彭庄南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不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茹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