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129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EL454。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市家属院9号楼原2号楼东4单元5层507。
法定代表人:卢西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辉,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