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267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内**。
原告***诉被告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