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益筑建筑器材租赁部、幕唐商贸(荆州)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343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益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MLWGG99。
经营者:***。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幕唐商贸(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务小商品城一期1-2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46UF4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幕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MA488YFX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MA48ACDX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益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幕唐商贸(荆州)有限公司、幕唐控股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益筑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幕唐商贸(荆州)有限公司、幕唐控股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1089)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益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益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幕唐商贸(荆州)有限公司、幕唐控股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