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1519号
原告:河南维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维尔森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伟,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环路新西兰农牧研发中心15层、1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魏冀,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魏冀,系***配偶。
被告:魏冀,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维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森公司)诉被告河南亚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视公司)、***、魏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尔森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世伟、被告亚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冀、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冀、被告魏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尔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亚视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魏冀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被告亚视公司与原告维尔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亚视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亚视公司未依约还款。2019年4月3日,被告亚视公司、***、魏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条款》,被告***、魏冀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时至今日,三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已于2019年6月10日还款1万元,剩余24万元本金未还。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原告维尔森公司(作为出借人、甲方)与亚视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出借给乙方3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乙方指定甲方出借款项打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众意西路支行,户名河南亚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账号41×××**;甲方指定乙方归还借款打入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漯河临颍支行,户名河南维尔森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0×××**。借款期限为40天,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实际交付借款日与本合同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自实际交付借款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为月息0%。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借款结清后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每日按借款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等。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亚视公司(作为借款人)出具《收据》,载明:借款人亚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今收到出借人维尔森公司出借款项30万元。
2019年2月19日,原告维尔森公司通过中原银行临颍支行向被告亚视公司(账号41×××**),转款299990元。
2019年4月3日,原告维尔森公司(作为出借人、甲方)与被告亚视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乙方未归还甲方该笔款项,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借款合同第七条合同条款,以及乙方到期未归还该款项已违约。鉴于上述情况,乙方公司法人***及其丈夫魏冀(股东)承诺,尽最大能力及最快归还该款项,并同意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履行和承担一切本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及其丈夫魏冀承诺,在未归还甲方款项以前,不会转移自己名下任何资产,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处盖有亚视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签名、法定代表人丈夫(股东)处有魏冀签名。
2019年4月15日,原告维尔森公司出具《紧急催款函》,其主要内容为:亚视公司,贵公司需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归还我司借款30万元,在经我司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的情况下,至今贵公司仍未支付(已逾期16日),已构成合同违约。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违约利息(1500元/日)汇至我公司账户。同日,被告亚视公司在《紧急催款函签收回执单》签收单位处盖有合同专用章。
2019年5月5日,被告魏冀(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声明书》,其主要内容为:维尔森公司,鉴于贵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与亚视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本人自愿提供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逾期利息;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庭审中原告称,原借款30万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5月1日共计偿还6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1万元,剩余本金25万元未还;立案后,被告魏冀于2019年6月10日偿还1万元。三被告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中原银行电子回单》、《紧急催款函》、《紧急催款函签收回执单》、《中原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四份、《借款合同补充条款》、《结婚证》复印件、《担保说明书》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维尔森公司与被告亚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条款》,被告魏冀(作为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声明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维尔森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亚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亚视公司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40天,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0%;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每日按借款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等。庭审中原告称,原借款30万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5月1日共计偿还6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1万元,剩余本金25万元未还;立案后,被告魏冀于2019年6月10日偿还1万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视为原被告对2019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达成一致意见,并认定,至2019年5月1日,被告亚视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10日,共计40天,以2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应为6575元,被告偿还的1万元,应先扣除利息,扣除后尚余3425元,应当视为本金予以扣除,扣除后尚余本金246575元。故被告亚视公司应向原告维尔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6575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借款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同意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履行和承担一切本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请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担保声明书》约定,本人自愿提供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逾期利息;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综合审查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被告魏冀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亚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维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6575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魏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维尔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维尔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河南亚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魏冀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