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1524号之二
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A5-5富成大厦B座15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701、8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15--1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立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600号首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药采芝林(梅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绿湖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立安工程有限公司、广药采芝林(梅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9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07元,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交25963元,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25963元,本院退还一半给原告,剩余129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