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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1524号之二 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A5-5富成大厦B座15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701、8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15--1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立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600号首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药采芝林(梅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绿湖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威城建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立安工程有限公司、广药采芝林(梅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9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07元,原告海南**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交25963元,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25963元,本院退还一半给原告,剩余129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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