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84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咸平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贺站村大屋祝湾。
法定代表人:祁秋田,总经理。
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鄂0115民初84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在建行武汉市江夏支行银行存款140359元,期限一年。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