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8480号
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咸平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贺站村大屋祝湾。
法定代表人:祁秋田,总经理。
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名下140359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科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5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