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

***、**等与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605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贺站村大屋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749377160。

法定代表人:祁秋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友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勾晓霞

书 记 员 冯 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