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裕装饰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065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4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裕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749377160
法定代表人:祁秋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侨亚国际文化大厦1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裕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