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983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4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裕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贺站村大屋祝湾,湖北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侨亚国际文化大厦1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裕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