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29号
原告:***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贺站村大屋祝湾。
法定代表人:祁秋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鑫宏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洪山头村(深圳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曹青丽。
原告***裕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鑫宏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裕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裕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文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 宇
书 记 员 饶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