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6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临沂罗庄盛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李白庄村78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隋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