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月亮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月亮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2民初277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锦,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月亮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第1栋14层1407-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UP99B。
法定代表人:乔振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月亮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容(2021年12月14日已撤回代理)、唐龙,被告月亮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12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锦、唐龙,被告月亮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与月亮岛公司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月亮岛公司支付***因工受伤产生的护理费4026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886元;3、判决月亮岛公司赔偿***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损失77563元;4、判决月亮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324.68元;5、判决月亮岛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099.38元。庭审中***申请撤回第2项诉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于1997年7月进入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部门,一直在维修服务部(现维修中心)工作。2019年1月18日,湖南中医药大学发布《维修服务社会化招标邀请函》,其中第五条邀标说明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每个中标单位原则上双向选择接受7位原维修服务人员到公司内工作”。2019年2月26日,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布了《维修服务社会化项目中标公告》,确认月亮岛公司、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承锦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为中标单位。2019年3月1日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副经理张**春主持会议,月亮岛公司有关负责人陈铁新、李义、彭新参加会议,将包括***在内的维修中心员工移交到了月亮岛公司,***的劳动关系被转移至月亮岛公司,***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变化。2019年11月26日上午,***在受月亮岛公司指派,与同事李发红一起从事维修工作时,导致手切割伤,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2天,月亮岛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没有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3月15日,月亮岛公司告知***暂时不用到公司上班,具体什么时候上班等公司通知。此后月亮岛公司一直未再给***安排工作,也未发放工资,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变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外,湖南中医药大学在将原告移交到月亮岛公司工作时,未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移交之后月亮岛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于2021年1月29日向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4月6日,***收到了望劳人仲案字[2021]106号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不服。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诉求。
被告月亮岛公司辩称,月亮岛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务或劳务关系,月亮岛公司承接了湖南中医药大学的维修服务,月亮岛公司对于***在学校工作的情况及没有在学校工作之后的情况均不清楚。***从未与月亮岛公司取得联系,中医药大学从来没有提供任何人员转移手续到月亮岛公司,从湘劳仲案字(2019)第209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与中医药大学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雨花区君羊、烁群维修服务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更不可能存在中医药大学将其移交给月亮岛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原、被告对证据的三性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9年,***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被申请人,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从1997年7月开始***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1月17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19]第2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查明:湖南中医药大学陆续将学校维修工作发包给长沙市雨花区烁群装饰工程维修服务部、长沙市雨花区君羊装饰工程维修服务部(均系个体工商户),***由上述维修服务部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
2、长沙市雨花区烁群装饰工程维修服务部于2015年3月5日登记注册,2017年7月12日注销,存续期间经营者为周大寒。长沙市雨花区君羊装饰工程维修服务部于2017年9月12日注册,2019年8月21日注销,存续期间经营者为尹超美。2018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由长沙市雨花区君羊装饰工程维修服务部发放。2019年1月18日,湖南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维修服务社会化招标邀请函,邀标说明中明确每个中标单位原则上双向选择接受7位原维修服务人员到中标公司内工作。2019年3月1日,湖南中医药大学与月亮岛公司签订《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维修服务承包合同》。
3、***1997年7月进入湖南中医药大学从事维修工作,办公场所(湖南中医药大学维修服务中心)及所从事的工作一直未发生变化,一直接受湖南中医药大学的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述其与张澄继、李发红三名维修中心员工由月亮岛公司接收,但未提交相关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方面的证据。
4、***的同事张澄继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东塘校区学术报告厅从事劳动时受伤,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张澄继所受伤为工伤,工伤责任主体认定为月亮岛公司。月亮岛公司不服,以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湘8601行初51号判决,驳回月亮岛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月亮岛公司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行终67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2021年2月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与月亮岛公司之间从2019年3月1日-202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与月亮岛公司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3、月亮岛公司支付***因工受伤产生的护理费4026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886元;4、月亮岛公司支付工资71099.68元;5、月亮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324.68元,6、月亮岛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099.38元。
2021年3月30日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望劳人仲案字[2021]71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于1997年7月进入湖南中医药大学从事维修工作,办公场所(湖南中医药大学维修服务中心)及所从事的工作一直未发生变化,一直接受湖南中医药大学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湖南中医药大学虽然陆续将学校维修工作发包给第三方,但第三方一直接受湖南中医药大学对维修人员的委派,由接收委派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湖南中医药大学维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建立的用人关系一直延续,并未解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以上分析可知,***的用人单位仍然属于湖南中医药大学。***要求:1、确认***与月亮岛公司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月亮岛公司赔偿***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损失77563元;3、月亮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324.68元;4、判决月亮岛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099.38元。***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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