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乐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赛乐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8703号之一
原告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赛乐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青岛赛乐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保全费3755 元,共计8890元,由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书记员  孙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