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淅川县。身份证号4113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父亲。身份证41292719********。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住唐河县。身份证号41292719********。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淅川县移民搬迁工程启动,被告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原告为该工程拉料产生费用,尚有92000元未付。被告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支付。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淅川县金河镇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分别为“淅川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金河镇后河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淅川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第一批)一、四标段二次”“淅川县金河镇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后河安置点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原告劳务费,并委托***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淅川县金河镇人民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为实际施工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被告***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此,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省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江 书 记 员 张 梦